(2017)渝0110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廖盛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廖胜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791号原告: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兰勇昌,董事长。被告:廖胜强,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廖盛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54元,减半收取3477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念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