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海华饲料店与梁华强、梁荣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海华饲料店,梁华强,梁荣亮,黄显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484号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海华饲料店,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合田路**号。经营者:杨开计,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理福,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华强,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梁荣亮,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黄显香,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海华饲料店与被告梁华强、梁荣亮、黄显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海华饲料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海华饲料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关万周人民陪审员 黄子欣人民陪审员 麦宗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用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