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吉安市宏伟吊装有限公司、周细毛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宏伟吊装有限公司,周细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526号原告:吉安市宏伟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秀江村委秀江村。法定代表人:周细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细毛,男,196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寥烟龙,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中心A座42层。原告吉安市宏伟吊装有限公司、周细毛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宏伟吊装有限公司、周细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宏伟吊装有限公司、周细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吉安市宏伟吊装有限公司、周细毛负担。审判员 胡明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