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鲁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娟娟,鲁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133号自诉人鲁娟娟,女,1988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鲁萌,男,198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自诉人鲁娟娟以被告人鲁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被告人鲁萌于2015年2月22日向自诉人鲁娟娟借款100000元整,约定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人未归还该借款,后自诉人鲁娟娟诉至法院,兰考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鲁萌偿还原告鲁娟娟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鲁萌仍未履行法院判决书,自诉人申请兰考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调解下,自诉人同意被告人于3月底给付该欠款。但到期后,被告人仍不履行,而被告人家中房屋已经拆迁,有赔偿款,且本人有履行能力,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人鲁萌已履行完毕法院裁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鲁萌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鲁娟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鲁娟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