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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犯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5刑初322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名 吴某某 出生日期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邛崃市 现居住地 成都市武侯区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 指控事实 2017年1月4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川A***00黄色轻便式二轮摩托车,沿武青北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青羊区武青北路黄土社区门前路段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吴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57.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判员 朱传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郝爱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