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蒋志强与朱育君、朱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强,朱育君,朱剑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360号原告:蒋志强,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朱育君,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朱剑虹,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蒋志强与被告朱育君、朱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蒋志强于2017���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志强以被告朱剑虹已偿还清楚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蒋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曙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秀灵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