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钱玲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张战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钱玲芬,张战果,江阴市月城实验小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室(各半层)。负责人:王海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玲芬,女,196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华,江阴市月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战果,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月城实验小学,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花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平。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玲芬、张战果、江阴市月城实验小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4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为55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