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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立峰申请执行曹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峰,曹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峰,男,40岁,汉族,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火车站。被执行人曹娥,地址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爱民舒心园4号楼4号车库。本院在执行赵立峰申请执行曹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董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