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雷敏与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敏,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雷敏,女,1993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路新路2205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22678587。法定代表人忻智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雷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所有款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前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系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雷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