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詹武军、王开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武军,王开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武军,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王开阳,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武志刚诉王开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詹武军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开阳房屋。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武植国所有的位于武穴市石佛寺镇武石路西侧胡罗玉段房屋(证号:武房权证武政火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已查封担保人武植国所有的位于武穴市石佛寺镇武石路西侧胡罗玉段房屋。现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武植国所有的位于武穴市石佛寺镇武石路西侧胡罗玉段房屋(证号:武房权证武政火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陆大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