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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吴胜、张洪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张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吴胜,男,1963年9月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张洪涛,男,1988年4月生,住河北省献县。吴胜诉张洪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字14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内容明显超出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吴胜对(2016)冀0929民初字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免交执行费2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