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2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强、施小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施小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220号之二申请人:刘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申请人:施小萌,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强与被申请人施小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7)皖0404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施小萌位于淮南市大通区·经济开发区巴黎春天13,14,15栋501号房产进行查封,并对申请人刘强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街道小岛移民新村C区锦源星河8栋309号房产进行查封。在诉讼过程中,刘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皖0404民初2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刘强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强已撤回对施小萌的起诉,不宜继续对施小萌的房产进行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施小萌位于淮南市大通区·经济开发区巴黎春天13,14,15栋501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刘强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街道小岛移民新村C区锦源星河8栋309号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500元,由申请人刘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健雯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