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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富饶、易永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饶,易永方,王富饶,易永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5刑初62号公诉机关瓮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富饶,男,1991年3月28日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瓮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易永方,男,1981年7月21日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瓮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瓮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富饶、易永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仪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富饶、易永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王富饶在瓮安县珠藏镇鸿源宾馆509号房内以400元钱价格向被告人易永方贩卖五包甲基苯丙胺(冰毒)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从王富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2.13克,从易永方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五包净重1.57克。经鉴定,两人身上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易永方在被告人王富饶处以100元价格购买1包甲基苯丙胺后分成两包以200元价格将其中一包贩卖给何某1。同月14日,易永方再次以200元价格将另一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何某1。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富饶、易永方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王富饶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易永方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富饶、易永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易永方在被告人王富饶处以100元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1包(约0.8克),后分成两包以200元价格将其中一包贩卖给何某1。同月14日,易永方以200元价格将另一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何某1。2016年12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易永方为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和贩卖,在瓮安县珠藏镇鸿源宾馆509号房内,以400元钱价格向被告人王富饶购买冰毒时被侦查人员现场查获,现场从王富饶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2.13克)、白色OPPO手机一部;从易永方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五包(净重1.57克)、白色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查获的六包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称量笔录、通话记录;证人何某1、何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富饶、易永方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报告;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富饶、易永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富饶、易永方所犯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富饶、易永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二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富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或者未完全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易永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或者未完全缴纳的,强制缴纳。)三、扣押的毒品3.7克、白色OPPO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易言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姜朝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