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四四等13人诉太铁分局原平车务段、代县雁门装卸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四四,吕计明,谢高才,张润虎,刘四小,王富恒,曹拴柱,陈先柱,李兰明,赵淮升,王达柱,侯有民,马七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463号起诉人:杨四四(又名杨德明),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起诉人:吕计明,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起诉人:谢高才,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起诉人:张润虎,男,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起诉人:刘四小,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起诉人:王富恒,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起诉人:曹拴柱,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起诉人:陈先柱,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起诉人:李兰明,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起诉人:赵淮升,男,195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起诉人:王达柱,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起诉人:侯有民,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起诉人:马七一,男,193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文奎,男,汉族,代县峨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7年4月6日,本院收到杨四四、吕计明、谢高才、张润虎、刘四小、王富恒、曹拴柱、陈先柱、李兰明、赵淮升、王达柱、侯有民、马七一13人的起诉状。起诉人杨四四等13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太铁分局原平车务段和代县雁门装卸队给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判令太铁分局原平车务段和代县雁门装卸队给予经济补偿648180元和赔偿金1286360元,两项合计1944540元。事实和理由:一九七零年以来,起诉人杨四四等13人先后由太铁分局原平车务段委托代县城关委外装卸队每年签订合同,发给工作证,一直为铁路完成货物装卸任务,成为事实上双重领导的长期劳动合同工人。队里按月造职工工资花名表,从铁路方按装卸总收入领取百分之五十的工资,其余百分之五十由铁路方及承办等单位使用,缴税和购置设备等。在起诉人当工人期间,太铁分局原平车务段和代县雁门装卸队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当起诉人达到或接近退休时,先后于1992年-2016年没有任何待遇,太铁分局原平车务段和代县雁门装卸队也没有争取本人、公会及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就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打发回家,其行为违法,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人曾和太铁分局原平车务段和代县雁门装卸队多次协商无果,经过原人劳案(2017)第021-027号裁决不予受理,其原因是“超时效”。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杨四四等13人的诉讼请求涉及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方面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四四、吕计明、谢高才、张润虎、刘四小、王富恒、曹拴柱、陈先柱、李兰明、赵淮升、王达柱、侯有民、马七一13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兴微审判员 乔玉冰审判员 祁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苏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