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芦海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27号申请执行人芦海,,男,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现住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300006619173266,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绍君,该公司总经理。芦海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宁仲裁字第1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芦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236元;2、本案仲裁费用2084元,由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再退还,由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以上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芦海合计人民币28320元,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付清。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芦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8645元,并将28320元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费325元本院已代为扣缴。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西宁仲裁委员会(2016)宁仲裁字第19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