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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白春红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执行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44号申请执行人白春红,女,回族,住址:山东省商河县张坊乡白集村,现住址:西宁市经济开发区昆仑东路。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白春红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宁仲裁字第1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白春红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208.3元;2、本案仲裁费用1107元,由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再退还,由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以上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白春红合计人民币20315.3元,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付清。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白春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0520.3元(含执行费205元),并将20315.3元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费205元本院已代为扣缴。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西宁仲裁委员会(2016)宁仲裁字第16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