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于娟与被申请人韩华民、德州宏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华民,德州宏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88号申请保全人:于娟,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湖滨北路29号。被申请人:韩华民,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八一小区。被申请人:德州宏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华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于娟与被申请人韩华民、德州宏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51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于娟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29号9号楼3-5-2号房产(房权证号:鲁德字第S06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