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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与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1225号原告: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城北庐白路13幢门面房。经营者,周洪平,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白路5-13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002025707。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男,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华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21361。法定代表人:殷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周瑜大道与黄山路交叉口县供销社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6851642Y。法定代表人:佘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与被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负担。审 判 长  黄路英代理审判员  叶 炳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桑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