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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鲁毅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毅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毅力,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未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毅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8日凌晨5时10分许,被告人鲁毅力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区公园路的“星空网咖”网吧里,趁被害人彭某、陈某在电脑桌上熟睡之机,将彭某的一部金色OPPOR7S手机和陈某的一部黑色三星5S手机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两部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1660元和1230元。认定的证据有:1、被告人鲁毅力的供述;2、被害人彭某、陈某的陈述;3、鉴定文书;4、现场指认记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记录;7、户籍证明;8、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毅力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鲁毅力定罪科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毅力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都无异议,无证据提交。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毅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毅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毅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毅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鲁毅力的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先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