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宇森百联工具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宇森百联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得伟工贸有限公司,胡全宇,陈小慧,胡福强,王丽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蒋智飞。被执行人:浙江宇森百联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九桂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171617X。法定代表人:胡全宇。被执行人:浙江得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九龙北路588号第二幢,组织机构代码:725887008。法定代表人:胡福强。被执行人:胡全宇,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陈小慧,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胡福强,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丽如,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宇森百联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得伟工贸有限公司、胡全宇、陈小慧、胡福强、王丽如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宇森百联工具有限公司等所有车牌号为浙汽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宇森百联工具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G167AY、G361GA、G130AY、G968LE、G385AY、GL0238、G766CG汽车各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得伟工贸有限公司人所有车牌号为GVE0**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胡全宇所有车牌号为G965**、GLE222汽车各一辆。四、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4执139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宇森百联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得伟工贸有限公司、胡全宇、陈小慧、胡福强、王丽如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7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查封: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宇森百联工具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G167AY、G361GA、G130AY、G968LE、G385AY、GL0238、G766CG汽车各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得伟工贸有限公司人所有车牌号为GVE0**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胡全宇所有车牌号为G965**、GLE222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财产。附:(2017)浙0784执139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联系人:俞小旬联系电话:0579-8714****本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邮编:321300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信用证开证纠纷案号(2017)浙0784执1396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俞小旬送达人俞小旬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