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素芬与被执行人何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芬,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杨素芬被执行人何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素芬与被执行人何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芳银行存款15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