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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廖观昌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观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444号罪犯廖观昌,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佛明法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观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廖观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廖观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观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2300元,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市民政局及镇政府盖章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票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观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且有提供相关的经济困难证明,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观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五日(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杨 燕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