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王志军、陈桂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华,王志军,陈桂英,王宏亮,王晓敏,邹庆杰,潍坊志军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志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050号原告张国华。被告王志军。被告陈桂英。被告王宏亮。被告王晓敏。被告邹庆杰。被告潍坊志军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三里庄村。被告潍坊志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华诉被告王志军、陈桂英、王宏亮、王晓敏、邹庆杰、潍坊志军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志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张国强自愿以其名下的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张国强名下的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卞喜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