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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艾克拜尔·库尔班、艾克拜尔·库尔班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克拜尔·库尔班,穆阿迪力·马木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刑初19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克拜尔·库尔班,男。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维语翻译艾某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犯罪协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宣传教育中心驻陕西省联络部主任。被告人穆阿迪力·马木提,男。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维语翻译艾某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犯罪协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宣传教育中心驻陕西省联络部主任。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克拜尔·库尔班、穆阿迪力·马木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克拜尔·库尔班、穆阿迪力·马木提、维语翻译艾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艾克拜尔·库尔班伙同被告人穆阿迪力·马木提窜至本市碑林区西安交通大学东南门外中国工商银行门口处,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由被告人穆阿迪力·马木提望风,被告人艾克拜尔·库尔班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上衣口袋的金色华为Mate7-TL10型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030元)盗走,并一同逃离现场。后二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艾克拜尔·库尔班身上查获被盗手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克拜尔·库尔班、穆阿迪力·马木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及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通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尿检报告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艾克拜尔·库尔班、穆阿迪力·马木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克拜尔·库尔班、穆阿迪力·马木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克拜尔·库尔班、穆阿迪力·马木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艾克拜尔·库尔班、穆阿迪力·马木提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克拜尔·库尔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穆阿迪力·马木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冯敏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