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5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浩与张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浩,张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094号原告:吴浩,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眠,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吴浩诉被告张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人民陪审员  晏晓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