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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5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济南海翔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与荆玉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海翔出租客运有限公司,荆玉松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民初5215号原告:济南海翔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刘忠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荆玉松,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济南海翔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翔出租公司)与被告荆玉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案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翔出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忠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荆玉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翔出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鲁ATxx**出租车车辆残值归荆玉松所有;2.判令荆玉松协助海翔出租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车辆登记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3.承租合同到期后,因该车产生的事故等风险损失由荆玉松承担;4.诉讼费用由荆玉松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1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承租合同》,约定由荆玉松承租海翔出租公司的鲁ATxx**号起亚赛拉图双燃料出租车,从事客运出租经营。合同期限自2010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2日。合同到期前,海翔出租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荆玉松发出通知书,通知荆玉松到海翔出租公司办理续租或解约等相关手续,荆玉松已收到该通知书。但其拒不返还车辆,亦不办理相关手续。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荆玉松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海翔出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荆玉松未到庭,本院对海翔出租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荆玉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该行为应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本院对海翔出租公司提供的承租合同、通知书、保险单、发票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综合分析海翔出租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月12日,双方签订《济南市长清区出租汽车承租合同》一份,合同载明:承租方(乙方)荆玉松,出租方(甲方)济南海翔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提供一辆具备运营证照齐全、设备完好的客运出租汽车给乙方承租。乙方承租甲方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营,安全行驶,文明服务,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第二条承租运营车辆:车型:起亚赛拉图双燃料车,车号鲁ATxx**,车架号LJDDAA2C8A0362xxx。第三条承租期限: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第四条收费项目和标准:(一)、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安全运营保证金。壹万元。(二)、甲方向乙方按月收取承租费:每月承租费1380元,其中包括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车辆年检费(一年一次)、计价器检测费(一年一次)、二级维护费(一年三次和一次定级)、GPS信息费、国家税(费)、残联基金等需要上交费用,还包括公司对司机的管理费,及公司的财务费用。除此之外车辆运营中发生的运营成本费用:例如正常的维修保养,大修、轮胎更换、燃油、燃气消耗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三)、本合同终止之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乙方交回运营证照、车辆和车辆的所有手续,甲方将按安全运营保证金的余款无息退还乙方,退出运营的车辆由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处理,残值归公司。(四)、为保证车辆在运营期间技术状况良好,鼓励驾驶员爱护车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合同结束后,将退营车辆赠与最后一个承租者,与车辆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赠者承担。该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条款。海翔出租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荆玉松在合同上签字、摁手印。2016年2月1日,海翔出租公司向荆玉松发出《交还承租车辆通知书》,载明:你承租的鲁ATxx**号出租车,2016年1月7日我公司已经向你发出终止解除承租合同通知书,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我公司已与你解除承租合同。而你接到通知后,拒不将承租车辆交还我公司。鉴于我公司已经与你解除承租合同,且你承租的车辆交强险已经于2016年2月3日到期,商业险也将于2016年2月10日到期。现你一直扣留该车辆拒不交还,保险到期后你的行为将给乘客及公众带来隐患。为此,我公司通知你,将承租车辆停止使用,并与公司联系办理交还承租车辆事宜。否则,因你拒不交还车辆并继续行驶,由此带来的事故等一切风险及责任由你个人承担。荆玉松已收到上述通知。原告海翔出租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为鲁ATxx**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其他商业险种,到期日为2016年2月10日24时。本院认为,2010年2月1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由荆玉松承租海翔出租公司的运营车辆,每月承租费1380元,承租期限为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合同到期前海翔出租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荆玉松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办理续约或解约手续,荆玉松已收到该通知书。但合同到期后,荆玉松拒不返还海翔出租公司车辆且不办理续租手续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海翔出租公司要求鲁ATxx**出租车车辆残值归荆玉松所有,判令荆玉松协助其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车辆登记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主张,符合双方签订的承租合同第十一条第三、四款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海翔出租公司要求认定因荆玉松拒不返还车辆,承租合同到期后,因鲁ATxx**车辆产生的事故等风险损失由荆玉松承担,因车辆产生事故对它人产生影响涉及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因荆玉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调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如下:一、鲁ATxx**车辆残值归荆玉松所有;二、由荆玉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济南海翔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办理鲁ATxx**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荆玉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子真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庄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