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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2民初62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被告:黄某,男,1986年12月10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郭学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海燕附:本案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