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0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黄焱松与徐延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焱松,徐延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532号原告黄焱松,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王锐,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延春,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黄冈市人,住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焱松诉被告徐延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徐延春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以致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焱松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