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6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陈某、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任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6178号原告:高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官,系大连庄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被告:任某某,男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王东恩代理审判员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张海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