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赵建生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终59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建生,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山西省榆社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榆社县。2016年1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榆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社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少军,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审理榆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建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晋072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赵建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赵建生违法所得79114.4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赵建生不服,以其没有伪造、编造印章、印某等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皇甫权审判员 梁 静审判员 郑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荣建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