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执2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沙冠雄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王萌乐、卢光雄一案的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冠雄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王萌乐,卢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冠雄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萌乐。被执行人卢光雄。本院在执行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王萌乐、卢光雄、长沙冠雄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来函,(2016)湘0105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对本院第一序位查封的王萌乐名下位于长沙市北二环一段1002号秀峰山庄7栋10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商请本院将上述房屋处置权移送至开福区法院。2017年4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萌乐名下房屋处置权移送开福区人民法院处置,其余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雅军审判员  张志山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