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瑞金与卓云俊、卓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金,卓云俊,卓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1368号原告:陈瑞金,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告:卓云俊,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卓钦英,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陈瑞金与被告卓云俊、卓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陈瑞金以双方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瑞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瑞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陈瑞金负担。审判员 谢倩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进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