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鄢志高与达州市达川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志高,达州市达川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5号申请人鄢志高,男,生于1962年3月25日,住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地址;住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组织机构代码689928916。法定代表人刘江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鄢志高与达州市达川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鄢志高与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已达成900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建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