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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炼兵与徐翔、吴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炼兵,徐翔,吴志勇,涂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1060号原告:朱炼兵,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徐翔,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吴志勇,男,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第三人:涂华平,男,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住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炼兵与被告徐翔、吴志勇、第三人涂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炼兵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翔、吴志勇18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炼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翔、吴志勇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物即原告朱炼兵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桃苑公寓1栋3单元401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 婷审判员 周蓉娟审判员 罗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熊水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