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延平诉集安市榆林镇治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平,集安市榆林镇治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407号原告:李延平,男,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集安市。被告:集安市榆林镇治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永柱,村长。本院在审理李延平与集安市榆林镇治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田雨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