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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茂宏与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宏,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564号原告:李茂宏,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合肥市肥东县八斗路拆迁恢复楼b区。委托代理人:李汇金,系原告长子。被告: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现住所: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大道南桥头集路西侧文一凯旋公馆16幢2704室。法定代表人:杨国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俊杰,该公司员工。原告李茂宏诉被告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韦升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茂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宏撤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茂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