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贾龙与沙坪坝区大学城三美购物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沙坪坝区大学城三美购物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282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沙坪坝区大学城三美购物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街道虎溪公社B栋平街层临街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963E2C。本院受理的原告贾龙与被告沙坪坝区大学城三美购物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陈亚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龙负担。审判员  杨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