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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兰州新区昶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田靖宽;付发生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新区昶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田靖宽,付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财保3号申请人:兰州新区昶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贵宝,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霞,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靖宽。被申请人付发生。申请人兰州新区昶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付发生名下的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某号房屋、被申请人田靖宽名下的兰房(城私)产字第某号房屋予以冻结,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新区昶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有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付发生名下的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某号房屋、被申请人田靖宽名下的兰房(城私)产字第某号房屋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4984元,由申请人兰州新区昶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宇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