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佳滢与魏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滢,魏晓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905号原告:王佳滢,女,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魏晓君,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王佳滢与被告魏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王佳滢于2017年4月6日以欲查找魏晓君下落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佳滢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佳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佳滢负担。审 判 员 (曾臻)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