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劲松、姚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劲松,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谢劲松,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姚文,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681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谢劲松与被执行人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18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劲松同意被执行人姚文于2017年1月27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1月27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101850元在2019年1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谢劲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681民事判决书。如被执行人姚文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合印代理审判员 蒋 攀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国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