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长明与毛云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明,毛云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217号原告:李长明,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毛云啸,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原告李长明与被告毛云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李长明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李长明负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巩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