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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木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木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57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木稳,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居民,住电白区,2016年9月9日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小奇,广东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木稳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汉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木稳及辩护人李小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木稳在2011年6月份向黄某1购买了位于电白区三角圩第四住宅区A行4号的一块土地,2012年3月份向陈某2购买了位于电白区三角圩第一住宅区五行8号的一块土地,购买到该两块土地后,周木稳并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随后周木稳与黄某2、甘某等十多人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书在该两块土地建合资房,并收受黄某2等人交来150多万集资建房款。2015年4月30日、5月15日,周木稳以投资工程为由,隐瞒该两块土地上房屋是与他人合资所建房的事实,先后将该两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交给被害人陈某1作抵押,并办理过户公证手续,向陈某1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周木稳一直逃避还款,造成被害人损失。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周木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木稳辩解,向陈某1借款后才交土地证给他作抵押,他是知道我合资建房,已经支付了四五个月的利息20多万元,不属于诈骗。辩护人李小奇认为,1、被告人周木稳向陈某1借款120万元,在借据上没有写明用涉案的两块土地土地使用权用证及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作抵押。周木稳依约支付了利息,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2、两块土地的权属人将土地转让给陈某1,是合法有效的,该行为与周木稳向陈某1借款没有必然联系。周木稳没有隐瞒利用该两块土地上与他人合资所建房的事实,即使隐瞒也不是构成诈骗的理由。3、本案属民事纠纷,周木稳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6月7日,被告人周木稳向黄某1购买位于茂名市电白区三角圩第四住宅区A行4号的一块8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4号土地),购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木稳利用向黄某1购买的4号土地,分别与黄某2、谢某1、吴某1、汪某、谢某2、朱某六人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收取黄某2、谢某1、吴某1、汪某、谢某2、朱某六人合资建房款共人民币93万元,提供4号土地与黄某2、谢某1、吴某1、汪某、谢某2、朱某等人合资建房。2015年3月,被告人周木稳隐瞒利用4号土地与黄某2等人合资建房的事实,拟将4号土地作抵押向陈某1借款。3月6日,周木稳委托黄某1到茂名市电白区公证处作公证,拟将4号土地转让给陈某1,作为向陈某1抵押借款。4月13日,黄某1、颜江波夫妇与陈某1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4号土地以10万元转让给陈某1。4月15日,茂名市电白区公证处对该转让行为作了公证。4月30日,陈某1借款60万元给周木稳,约定一年归还,月息按2%计。(二)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木稳以向陈某2购买了位于茂名市电白区三角圩第一住宅区5行8号一块9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8号土地)为名,分别与甘某、谢某3、蔡某等人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收取甘某、谢某3、蔡某合资建房款共69.9万元,提供8号土地与甘某、谢某3、蔡某等人合资建房。2012年5月25日,周木稳向陈某2购买8号土地,购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4月,被告人周木稳隐瞒利用8号土地与甘某等人合资建房的事实,拟将8号土地作抵押向陈某1借款。4月29日,周木稳委托陈某2到茂名市电白区公证处作公证,将8号土地转让给陈某1,作为向陈某1抵押借款。当天,陈某2、李某夫妇与陈某1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10万元将8号土地转让给陈某1。茂名市电白区公证处对该转让行为作了公证。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周木稳与陈某1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陈某2名下的8号土地抵押给陈某1,作为向陈某1借款60万元。如果周木稳还清60万元,陈某2和陈某1取消公证,将土地归还周木稳。5月15日,周木稳向陈某1借款60万元,约定月息按2%计。被告人周木稳借到陈某1人民币120万元,只支付部分利息,逃避偿还本金,造成被害人陈某1经济损失。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物证(1)被告人周木稳户籍资料。主要内容是:案发时周木稳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主要内容是:2016年1月15日,陈某1向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被周木稳以抵押借款形式诈骗,同年1月18日立诈骗案侦查。同年9月9日,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茂名东站派出所将网上在逃的周木稳抓获。(3)转卖建屋土地协议书。主要内容是:2011年6月7日,黄某1将其位于三角圩第四住宅区A行4号的一块8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47.5万元转让给周木稳。(4)合作建房协议书、收据。主要内容是:2011年6月至9月期间,周木稳分别与黄某2、谢某1、吴某1、汪某、谢某2、朱某六人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将位于三角圩第四住宅区A行4号的一块82.5平方米土地与黄某2、谢某1、吴某1、汪某、谢某2、朱某合资建房。谢某1付款14万元分得二楼,吴某1付款17万元分得三楼,黄某2付款14.5万元分得四楼,汪某付款20.5万元(其中2万元付给周木稳父亲周富)分得五楼,谢某2付款16万元分得六楼,朱某付款11万元分得八楼。周木稳共收到建房款共93万元。(5)委托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证书。主要内容是:2015年3月6日,周木稳委托黄某1办理将位于三角圩第四住宅区A行4号的一块8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陈某1。4月13日,黄某1、颜江波夫妇与陈某1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10万元将位于三角圩第四住宅区A行4号的一块8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陈某1。4月15日,茂名市电白区公证处对该转让行为作了公证。(6)委托书、公证书。主要内容是:2015年4月14日,黄某1、颜江波夫妇全权委托黄某3办理位于三角圩第四住宅区A行4号的一块8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过户手续。同年4月15日,茂名市电白区公证处对委托行为作了公证。(7)借据。主要内容是:2015年4月30日,周木稳借到陈某160万元,月息2%计,期限一年。(8)合作建房协议书、收据。主要内容是: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周木稳分别与甘某、谢某3、蔡某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将位于三角圩第一住宅区5行8号的一块96.6平方米土地与甘某、谢某3、蔡某合资建房。谢某3付款24.8万元分得二楼及一楼车库,甘某付款24.5万元分得三楼,蔡某付款20.6万元分得六楼。周木稳共收到建房款公民69.9万元。(9)收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内容是:2012年5月25日,陈某2将其位于三角圩第一住宅区5行8号的一块9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50万元转让给周木稳。当天,陈某2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给周木稳。(10)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公证书。主要内容是:2015年4月29日,陈某2、李某夫妇与陈某1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10万元将位于三角圩第一住宅区5行8号的一块9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陈某1。当天,茂名市电白区公证处对该转让行为作了公证。(11)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是:2015年4月30日,周木稳与陈某1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周木稳已付清购买陈某2位于三角圩第一住宅区5行8号的一块9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款项,现公证将该土地抵押给陈某1借款60万元,周木稳还清60万元后,陈某2、陈某1作废公证书,将土地归还给周木稳。(12)借据。主要内容是:2015年5月15日,周木稳借到陈某160万元,月息2%计。(13)委托书、公证书。主要内容是:2015年6月12日,陈某2、李某夫妇全权委托黄琼慧办理位于三角圩第一住宅区5行8号的一块9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过户手续。当天,茂名市电白区公证处对委托行为作了公证。2、证人证言(1)黄某1证言。主要内容是:2011年6月7日,我将位于三角圩第四住宅区A行4号的土地以47.5万元转让给周木稳,同时交付了土地使用证,经催促周木稳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底,周木稳在土地上建集资房,准备建八层出售,建到七层半就停工了。2015年4月,应周木稳要求,我与妻子颜江波到公证处签订委托书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土地转让给陈某1,周木稳要求我委托黄某3办理过户手续。(2)陈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2年5月25日,我将位于三角圩第一住宅区五行8号的一块土地以50万元转让给周木稳,将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交给周木稳,周木稳一直都没有要求过户,但在土地上建有房屋。2015年4月29日,应周木稳要求,我和妻子李某到公证处办理将土地过户给陈某1。当时陈某1不在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上陈某1的签名不知道是否陈某1所签。陈某2辨认出周木稳。(3)黄某2、吴某2、吴某1、汪某、谢某2、朱某证言。主要内容是:周木稳向黄某1购得位于三角圩第四住宅区A行4号一块82.5平方米土地,于2011年6月至9月期间分别与黄某2、谢某1、吴某1、汪某、谢某2、朱某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提供土地与黄某2、谢某1、吴某1、汪某、谢某2、朱某等七人合资建房,暂时以黄某1名字报建,建好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经公证处公证交给7名业主保管,周木稳负责组织施工,一楼公用,谢某1(吴某2丈夫)分得二楼,吴某1分得三楼,黄某2分得四楼,汪某分得五楼,谢某2分得六楼,周木稳分得七楼,朱某分得八楼。黄某2、谢某1、吴某1、汪某、谢某2、朱某六人基本付清建房款,但周木稳没有按期交付房屋,失去联系,2015年初停工,汪某等七名业主只好筹集2万元交给周木稳父亲周富建好八楼天面,整栋楼才能入住。2016年4月,整栋楼的楼梯被陈某1用铁闸封锁,经了解才发现因2015年周木稳将整栋楼的土地证给陈某1抵押借款,办理了公证。(4)甘某、谢某3、蔡某证言。主要内容是:周木稳向陈某2购买位于三角圩第一住宅区5行8号的一块9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于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分别与甘某、谢某3、蔡某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提供土地与甘某、谢某3、蔡某合资建房,谢某3付款24.8万元分得二楼及一楼车库,甘某付款24.5万元分得三楼,蔡某付款20.6万元分得六楼,黎荣购买四楼,周美容购买五楼。由于周木稳资金不到位,该楼房长时间停工,到2015年下半年才由我们几个业主出资把楼房建设好。不知道周木稳委托第三方全权代理陈某2将我们合作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过户给陈某1。3、被害人陈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5年4月初,周木稳以做工程欠缺资金为由向我借款60万元,由于金额巨大,我要去提供担保。陈某1说以其三角圩8号房屋作抵押,暂时未过户,登记陈某2名字,先以买卖土地形式作为借款担保,待办理好房产证后再办过户手续作为担保。4月15日,我与周木稳、陈某2及陈某2妻子李某到公证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公证。4月30日,我借款60万元给周木稳。由于担心以后找不到陈某2办理过户手续,我要求陈某2出具委托书,委托第三方办理。6月20日,陈某2补发一份全权委托黄某3的委托书。2015年5月,周木稳又要求我借60万,承诺将三角圩4号土地及房屋作抵押,由于房屋是黄某1的名字,所以我们以同样的方式与黄某1及黄某1妻子颜江波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待办好房产证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作为借款担保。同时黄某1夫妇全权委托黄某3办理过户手续。5月16日,我借款60万元给周木稳。我一共借了120万元给周木稳,周木稳至今没有偿还本金,只是支付了七八万元的利息。后来我准备实现抵押权时才发现陈某2、黄某1名下的两宗土地及房屋被周木稳分卖给多人,房产无法处置,导致我无法收回借款。陈某1辨认出周木稳。4、被告人周木稳供述。主要内容是:(侦查阶段供述)我知道陈某1有资金外借,2015年4月,我以工地需要资金为由,要求陈某1借款60万元,按月息2%支付,但陈某1要有抵押才同意借款,我对陈某1说我在三角圩购有一块土地,可以用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抵押,当时我没有告知陈某1该土地是我与他人合资购买来建房,怕他知道不肯借款,陈某1要求公证才肯借款。由于我向黄某1购买土地没有过户,于是我联系黄某1,叫黄某1与陈某1到公证处办理将4号土地过户给陈某1。办好后,我将公证书手续抵押给陈某1,向他借了60万元。同年5月,我又以同样的方法,提供与他人合资建房购买的土地8号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我委托陈某2与陈某1到公证处办理过户手续给陈某1。办好公证手续后,我将公证手续抵押给陈某1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我没有归还借款给陈某1,本金120万元已全部用完。我将两块土地抵押给陈某1时不敢告知与我一起合资购买土地的建房人,如果他们知道肯定不会同意抵押给陈某1的。我也没有将该两块土地的来源真实情况告知陈某1,怕陈某1知道后不肯借款给我。(审查起诉阶段供述)2011年6月和2012年3月,我购买了两份土地,后来找到黄某2等十多人一起合资建房,我与他们签订了合资建房协议书,收取部分建房款。因资金紧张,我将两份土地公证过户给陈某1,向他借款120万元,已经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约20万元。后陈某1知道我将该两份土地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将房屋查封,部分合资人不肯再交余下资金。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与查证的事实相吻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木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1借款人民币1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周木稳在未取得原土地使用权人陈某2的土地使用权之前,与甘某等人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收取甘某等人建房款,利用陈某2土地合资建房,是欺诈行为。在取得原土地使用权人黄某1、陈某2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后,收取黄某2等人建房款,合资建房。周木稳虽然名义上取得该两块土地,但其利用该两块土地与黄某2、甘某等人合资建房,收取建房款,此时,周木稳对该两块土地没有完全的处分权。周木稳对被害人陈某1隐瞒该两块土地其与他人合资建房的事实,且在没有征得合资建房黄某2、甘某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保管该两块土地的相关凭证交给陈某1抵押借款,办理公证,骗取借款,其诈骗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实施了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借款。该事实,案中有土地使用权证、合作建房协议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收据、借据、公证书等书证证实,证人陈某2、黄某1、黄某2、甘某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周木稳在案中亦作了供认,证据互相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害人陈某1陈述两笔借款的公证时间、顺序虽然与被告人周木稳陈述有出入,综合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公证书等书证及被告人周木稳的供述,亦印证了周木稳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借款的事实。被告人周木稳辩解先借款后才交土地证抵押,陈某1先前知道该两块土地合资建房与事实不符。辩护人李小奇认为被告人周木稳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周木稳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周木稳非法所得的人民币120万元,应追缴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根据被告人周木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木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8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周木稳非法所得人民币120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陈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车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胡东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