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郭悦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悦威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3刑初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悦威,男,1984年8月15日出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梅州市梅县区。2012年2月1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5年3月1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悦威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悦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18时多,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新贵街阳光商行查处一起吸毒案件时,抓获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郭悦威,同时在阳光商行二楼一间名为“南台山”的房间,在被告人郭悦威放置在该房间的挎包内查获手枪1支、子弹2枚。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悦威所持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子弹是制式7.62mm手枪弹,具备弹药性能。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移交物品清单,证人陈某1、陈某2、林某、陈某3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及指认枪支、弹药照片、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吸毒人员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悦威供述及指认笔录,抓获经过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悦威目无国法,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悦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悦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八年二月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伟熙审 判 员 张巧玲人民陪审员 陈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旭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