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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蒲城县某某村委会诉被告谷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城县某某村委会,谷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335号原告:蒲城县某某村委会,住所地蒲城县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谷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某某村。原告蒲城县某某村委会诉被告谷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蒲城县某某村委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某某村委会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县某某村委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蒲城县某某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景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