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周伟杰、李燕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周伟杰,李燕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89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负责人:郑作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颖棋,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坚,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杰,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燕鹏,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周伟杰、李燕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颖棋、被告周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燕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周伟杰、李燕鹏拖欠借款未依约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周伟杰清偿尚欠(含已到期及未到期)借款本金213669.94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根据合同约定,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按借款利率(月利率1.1%)按日计算,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按罚息利率(即按上述借款利率上浮30%)按日计算,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截止到2016年11月18日所欠利息12063.21元、罚息1514.95元、复利509.07元,合计为14087.23元];2.被告李燕鹏对被告周伟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伟杰辩称:确认借款事实,但现因生意失败,暂无能力偿还。被告周伟杰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李燕鹏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周伟杰。签约情况:2015年3月19日签订《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38159000760);2015年3月31日分别签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单笔)。贷款金额: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分别于2015年4月8日、2016年1月12日、2016年2月21日向周伟杰发放了250000元、50000元、10000元贷款,周伟杰确认收到上述款项。贷款期限:上述250000元、50000元贷款是36个月,上述10000元贷款是12个月(现已到期)。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贷款利率:固定月利率1.1%。罚息计收标准: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确定。复利计收标准:按罚息利率确定。欠款情况:截至2017年3月27日,周伟杰尚欠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213669.94元,利息18981.14元,罚息5190.4元,复利1680.94元,及从2017年3月28日起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清偿之日止。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另查:周伟杰与李燕鹏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9月26日登记结婚。诉讼保全情况:本院根据广发银行中山分行的申请,作出(2017)粤2071民初8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月22日查封了周伟杰、李燕鹏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区××波××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0)易2024**;房产证号:02××700210027671]相当于价值227757.17元的产权份额,作第二轮候查封。本院认为:周伟杰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后未按期还款,属于违约,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关于周伟杰欠款的数额,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已充分举证证明,周伟杰亦确认欠款数额,故本院对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主张的欠款数额予以确认。关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主张李燕鹏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周伟杰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李燕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李燕鹏亦在申请表借款人配偶处签名确认,故李燕鹏对周伟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燕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伟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13669.9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3月27日利息18981.14元、罚息5190.4元、复利1680.94元,2017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未到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1%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计算罚息;本判决生效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金额按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二、被告李燕鹏对被告周伟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716元,减半收取2358元,诉讼保全费1659元,合计4017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4017),由被告周伟杰、李燕鹏负担4017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证据目录清单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宝兴谭银娣附件:证据目录清单证据目录清单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周伟杰、李燕鹏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2.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3.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单笔);4.广发银行个人对账单;5.广发银行系统借款信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