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彭宝武诉被告赵凤录、刘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宝武,赵凤录,刘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453号原告:彭宝武,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赵凤录,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玉香,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彭宝武诉被告赵凤录、刘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宝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彭宝武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竞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瑞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