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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冯祥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何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祥,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何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153号原告:冯祥,男,汉族,1949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聂美林,系广东中信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街3-15号33楼01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QU84T。负责人:尹君。委托代理人:孙爱军,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秦冬冬,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潞城市,系公司职员。被告:何超,男,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及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祥撤诉处理。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733.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麦换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