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木建与崔新垒、牛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木建,崔新垒,牛孝梅,罗家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17号原告:杨木建,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崔新垒,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牛孝梅,女,其他不详。被告:罗家永,男,1980年2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木建诉被告崔新垒、牛孝梅、罗家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木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牛孝梅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木建撤回对被告牛孝梅的起诉。审判员 李从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