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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卢秀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仁堂,卢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刑初173号自诉人杜仁堂,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人卢秀芝,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于2017年3月23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自诉人杜仁堂以被告人卢秀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和解,自诉人杜仁堂提出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杜仁堂的撤诉要求确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杜仁堂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金玺审判员  薛 勇审判员  闫滨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程 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