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卢秀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仁堂,卢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刑初173号自诉人杜仁堂,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人卢秀芝,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于2017年3月23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自诉人杜仁堂以被告人卢秀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和解,自诉人杜仁堂提出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杜仁堂的撤诉要求确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杜仁堂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金玺审判员 薛 勇审判员 闫滨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程 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