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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金瑞与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及第三人向海兵、梁茂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瑞,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向海兵,梁茂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211号原告:张金瑞,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肖长勤。被告: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第三人:向海兵,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第三人:梁茂珍,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张金瑞与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第三人向海兵、梁茂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金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海兵、梁茂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张金瑞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向海兵、梁茂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瑞撤回对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向海兵、梁茂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张金瑞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